工作流程
(一) 基本條件
申請教育部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全國性教育類社會團體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但應當在擬成立的社會團體活動區域、領域內具有社會認知的代表性。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除工作特殊需要外,退(離)休領導干部不得牽頭成立新的社會團體。
其他條件包括:
1.積極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教育部制定的各項政策,緊緊圍繞我國教育事業發展形勢和任務,研究和解決教育工作中重大戰略問題和存在的熱點、難點問題,為教育部門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努力為我國教育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持續發展;
2.經掛靠單位審查同意,并出具同意文件;
3.個人會員50個(含)以上或者單位會員30個(含)以上,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50個(含)以上;會員要在本社團業務領域內具有廣泛代表性;
4.有規范的名稱、有固定的場所、明確的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5.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6.10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7.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8.學術類社團申請成立要符合《教育部主管全國學術類社團登記審查辦法(試行)》(教辦廳函〔2015〕47號)之規定。
(二)申請成立
審批機構:教育部、民政部
需提交的材料:
1.《關于××作為××××社會團體掛靠單位的請示》(請示由掛靠單位出具正式文件,抬頭為教育部社團辦,需明確具體掛靠單位,并承諾對社團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職責,確定負責管理業務處室與聯絡員,加蓋掛靠單位印章);
2.《關于申請成立××××的請示》(申請書中需含有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名稱、宗旨、業務范圍;寫明成立該社團的必要性,包括擬成立社會團體業務范圍所屬領域的基本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成立該社團的意義,社會團體專業性較強的,須對名稱作出說明;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并明確掛靠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書由發起人簽名或蓋章,并附所有發起人情況簡介);
3.社團章程草案(依照中國社會組織網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擬);
4.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須由提供住所的單位或個人出具使用證明,并提供房屋產權復印件,若為租賃的,還須提供租賃合同復印件,附使用期限、面積、地址和聯系電話);
5.活動資金捐贈承諾書(自擬,寫明擬捐贈金額,作為擬成立的該社會團體的活動資金,承諾該資金為捐贈者的合法財產,捐贈人簽字或捐贈單位蓋章);
6.擬任社團負責人名單、簡歷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7.會員名單(個人會員應列出姓名、工作單位、職務、聯系電話及本人簽字;單位會員應列出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和聯系電話,加蓋單位印章;名單后應附上所有會員的回執,個人會員回執須由本人簽字,單位會員回執須加蓋單位印章);
8.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社會團體成立后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不再擔任其他社會職務,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9.掛靠單位審核意見表(編號:js05,加蓋單位印章);
10.掛靠單位具體負責社團的聯絡員情況(加蓋單位印章);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2至8一式3份, 其他一式1份。
(三)社會團體召開成立大會申請
審批機構:教育部
提交材料時限: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2個月內
需提交的材料:
1.《關于召開××××社會團體成立大會的請示》(包括會議時間、地點、會議具體方案和主要議程等);
2.《全國性教育類社會團體擬任負責人登記表》(編號:js01);
3.擬提請審議的章程(草案);
4.掛靠單位審查意見(出具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材料形式要求:以上材料一式1份。
備注: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批準后,發起人在3個月內,開展成立工作,召開成立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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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機構:教育部、民政部
提交材料時限: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后30日內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成立登記的報告(寫明于規定時間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滿足成立登記條件,由全體擬任負責人簽字);
2.會員代表大會紀要;
3.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章程(由發起人簽字或由主發起單位加蓋騎縫章)及電子版;
4.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如住所在成立期未變則無需提交);
5.活動資金驗資報告;
6.《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編號:01號);
7.《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編號:04號);
8.《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編號:12號)(理事長或會長、副理事長或副會長、秘書長分別填寫。每人一表,每張備案表需加蓋本人人事組織關系所在單位人事組織部門章,并注明在社會團體擬任職務。背面附本人身份證的復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復印);
9.《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編號:05號);
10.《全國性教育類社會團體理事會成員備案表》及電子版(編號:js03);
11.掛靠單位審查意見(加蓋單位印章);
12.由社會團體負責人簽署的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材料形式要求:材料1至9一式3份,其他一式1份。
注:新成立全國性教育類社會團體完成登記手續后,需在30日內將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社團法人登記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辦事機構設置、《教育部主管社會組織信息統計表》及電子版等相關材料報掛靠單位、教育部備案。與申請成立過程所提交材料重復的,可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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