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部業務主管社會組織(以下簡稱“社會組織”)章程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基金會章程示范文本》基礎上,還應明確哪些內容?
答:社會組織章程應明確黨的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內容。
社會組織章程中涉及黨的建設具體表述為“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始終堅持黨的領導,把黨的工作融入本會運行和發展的全過程?!薄氨緯鶕袊伯a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p>
社會組織章程中涉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具體表述為“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p>
二、社會組織掛靠單位范圍包括哪些?
答:社會組織掛靠單位范圍包括教育部業務司局、直屬單位及部屬高校。
三、社會組織召開換屆會議前,擬任負責人是否需要提前報批?高?!半p肩挑”干部不擔任領導職務后,應當履行何種審批手續?
答:社會組織召開換屆會議前,擬任負責人名單需報經掛靠單位同意后按照組織人事關系進行審批。
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高?!半p肩挑”領導人員不擔任領導職務后,經所在高校書面認定,兼職可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
四、全國性社會團體可否自行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下可否設立二級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可否制定章程?分支機構名稱有何要求?
答:全國性社會團體根據本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將分支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社會團體統一管理,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社會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予以明確,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
五、社會團體制定會費標準需通過何種程序?會費標準可否具有浮動性?如不收取會費是否需要民主表決?
答: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不得采用通訊表決方式。會費標準應向社會公示,不得具有浮動性。如不收取會費也應通過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六、社會組織提交業務變更材料應采用何種方式?需注意哪些要求?
答:社會組織應依據《全國性教育類社會團體辦事指南》《全國性教育類基金會辦事指南》有關要求,按照“一事一報”工作原則,現場遞交材料。
社會組織變更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掛靠單位、活動資金材料遞交時限為理事會召開后30日內;變更業務主管單位材料遞交時限為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修訂章程材料遞交時限為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
社會組織報送材料加蓋公章處,經辦人簽名并明確蓋章時間;填寫意見處,填寫明確意見;涉及簽字蓋章的書面材料,需提供原件;逾期提交材料需作出書面說明,掛靠單位單獨出具意見。
社會組織辦理群眾舉報、問題整改及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等非常規業務,需提供情況說明及有關材料,加蓋社會組織印章、法人簽字,掛靠單位需單獨出具書面意見。
七、社會團體召開理事會可否采用通訊形式?
答:社會團體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負責人變更、延期換屆等重大事項,原則上應召開現場會議并采取投票表決方式;確有特殊情況的,應進行書面說明,經掛靠單位、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采取通訊選票表決方式。
八、社會組織是否可以開展創建示范活動?
答:2018年1月底,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啟動了清理創建示范活動的工作,清理工作期間,原則上不得新開展創建示范活動。清理工作之后,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將向社會公布《全國創建示范活動保留項目目錄》,作為開展創建示范活動依據,未納入目錄的創建示范活動一律不得開展。
九、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包括哪些?是否可以自行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如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需要履行何種審批程序?
答: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舉辦的下列活動:以行業、學科或專業領域內的集體或個人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產品、文藝作品、學術成果、服務、管理體系為評選對象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其他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屬于業務活動性質的資質評定、等級評定、技術考核,以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為對象的社會組織內部考核評比,以及社會組織根據《國際科學技術獎勵條例》設立的獎項,不屬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社會組織的會員單位和會員,不屬于社會組織的內設機構和工作人員;面向會員單位和會員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社會組織不得擅自開展未列入《全國評比達標表彰保留項目目錄》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社會組織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審查事項應當包括:項目名稱、理由依據、評選范圍、評選數量、獎項設置、評選條件、評選程序、獎勵辦法、活動周期和經費來源等。通過審查后,由業務主管單位請示黨中央、國務院。全國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征求民政部意見并進行審核后,按程序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審定,待批準后由民政部向社會公布審批結果,方可開展。未經批準保留的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一律停止;未經申請審批的,一律不得繼續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申請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社會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窦o守法、運作規范,組織機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處罰;
?。ǘ┳罱文甓葯z查為合格,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檢查合格且社會組織評估結果為3A以上;
?。ㄈ﹫绦小睹耖g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實行獨立會計核算,有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所必需的經費。
十、社會團體可否“掛名”開展活動?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活動可否向其收取費用?
答:社會團體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參與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開展合作活動的,應當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加強對活動全程監管。
社會團體將自身業務活動委托其他組織承辦或者協辦的,應當加強對所開展活動的主導和監督,不得向承辦方或者協辦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費用。
社會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托營利性機構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未經批準,社會組織不得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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